为贯彻落实国家、北京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工作要求,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8〕17号)、《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》(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8号令)等有关规定,我区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。经过梳理,废止、失效文件8件,拟修订文件1件,保留文件31件。废止、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,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
附件:
1.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废止、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2.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保留和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
2026年11月5日